成都商报3月5日报道 “小产权房如果全部销毁,那将是极大的资源浪费,能不能将部分小产权房转为经济适用房,完善手续后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小产权房这个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成为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焦点。昨日,3名代表委员分别提交议案提案,就小产权房妥善解决问题提出建议。
郭松海(全国政协委员、建设部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
解决小产权房要区别对待
郭松海认为,小产权房是在城镇化迅速发展,而集体土地法规体系又不健全的大背景下产生发展的。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是一场体制、政策和民生的艰难博弈,任何极端一刀切的解决办法,都是不现实也是危险的。特别是用拆除等方式解决小产权房问题,不仅会激化矛盾,也是一种极大的资源浪费。
“对小产权房,应当区别对待。”郭松海说,对于占用耕地建成的违法住宅开发项目,必须严肃查处、清理,该拆的拆,该停的停。对于开发商占用耕地参与小产权房开发获利的,政府要没收、罚款。此外,还要追究地方各级领导的责任。
而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开发的住房,郭松海的建议是“经合法程序,将其纳入住房社会保障体系之中”。郭松海认为,对大量此类住房进行拆毁,不仅社会成本高,还造成了资源的巨大浪费,因此可以经合法程序将其转为保障性住房,这样不但可以扩大城镇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市场供应,还能起到平抑城市商品房价格的作用。
可通过核准身份,补办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税费,从而获得国家房屋产权证。对于购买了小产权房的这部分城里人,如果长期定居,也可以向当地村镇申请农村户口,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按标准向集体缴纳宅基地使用费,赋予土地使用权,以发放农村房产证。
蔡继明(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人文学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尽量利用经济手段解决
“与商品房相比,小产权房开发成本能低过1/3,农民集体通过出售小产权房获得的收益远远高于政府征收土地的补偿金额。”蔡继明委员认为,小产权房最吸引人的地方就在于其价格优势,由于小产权房不需缴纳类似开发商为获取土地交给政府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村集体牵头开发,也省去了开发商,而建筑商就是当地农民,最终成就了小产权房市场价格低廉的决定性因素。
蔡继明认为,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民可以自行经营,而且农民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进行交易的。通过搞小产权房获取的收益,与征地获取补偿相比,相差太大,不少小产权房应运而生。蔡继明指出,正因为政策法律中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才导致了各地小产权房建设的泛滥,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给小产权房留下了一个擦边球的空间。
蔡继明说,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各级政府要制定出具有相当前瞻性的城市规划。此外,要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要加强城乡土地市场体系建设,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统一市场”,达到“同地、同权、同价”。
“对于那些违法违规占用农地开发建设的小产权房项目要坚决予以取缔。”蔡继明说,要加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批力度,对以租代征等违规使用土地的现象要坚决予以制止。但对于那些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在政策上则要加以区分,要尽量利用经济手段、用科学发展的长远眼光来提出对策,解决问题。
易敏利(全国人大代表、西南财大MBA教育中心主任)
首先全国普查小产权房
“如果不尽快处理,法不责众以及法难责众的社会心理和社会经验,将导致小产权房加速蔓延而最终难以收拾。”易敏利昨日在北京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应尽快明确对现存小产权房的处置原则和基本方法,设计措施时要慎之又慎,充分考虑和权衡集体土地所有者、小产权房购买人、政府、社会公众等各方的利益诉求。
掌握小产权房的第一手资料是易敏利的第一条建议。他提出进行一次全国范围的“小产权房普查”,摸清各个城市在建、在售、已售小产权房的数量、占地规模、业主类型等资料,便于中央决策和设计分类处置的措施。
提到具体的处置办法,易敏利建议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农民新居工程和新型社区规划(简称“三规”),且已建成未售出的小产权房,由政府收购用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农民安置房等。已建成售出的,对开发商和出让、出租土地方依法处罚、补办相关手续,补缴出让金等费用后纳入房地产市场管理。“正在建设的,应该停止建设、销售,已售出的退还购房者购房款。”
名词解释
小产权房
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由开发商或当地村集体开发建设销售的房屋,它不能获得国家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其“房产证”多由乡镇政府自制颁发。小产权房多位于城乡结合部,由于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费,成本低,价格低。从一方面来说,小产权房的出现缓解了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压力,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很多小产权房非法占用耕地,因此被国家明令禁止,成为了房地产市场中一个“灰色地带”。 (本文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作者:赵倩 谢佳君)